原標題為:智能機器人還不能成為法律上的人
5月9日,以“機器智聯、賦能萬物”為主題的第六屆中國機器人峰會在浙江寧波余姚開幕。圖為機器狗在進行足球游戲。 (資料照片)
意志、理性均源于人類心靈的能力,正是這種能力使得為人類確立道德法則成為可能。而在現有的技術水平下(弱人工智能時代),智能機器(人)顯然不具備人類心靈的能力。不能基于這種人工的“智能”,就認為智能機器(人)可以與自然人比肩而成為法律中的人。
從功利的角度出發,是否需要為智能機器(人)擬制主體地位,取決于這種擬制的目的是否正當、手段是否合適,即是否符合工具理性的要求。僅出于限制智能機器(人)的制造商或設計者的責任的目的,不構成為擬制法律人格的正當目的。
或許在將來的某一天,從功利的角度出發需要擬制智能機器(人)的法律人格,這種必要性就需要有實踐的基礎并得到充分的論證。
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人工智能”、“智能機器”、“智能機器人(15.160, 0.31, 2.09%)”這些概念進入了人們的視野。內華達州開了美國自動駕駛汽車立法之先河,于2011年通過AB 511法案,對“人工智能”下了一個定義:人工智能是指使用計算機和相關設備以使機器能夠重復或模仿人類的行為。當智能機器的概念與人們原已擁有的“機器人”的觀念相結合的時候,“智能機器人”的概念又被提出來了。這樣,人們不禁疑惑,智能機器(人)在法律上能不能算人?
2017年2月16日,歐洲議會投票表決通過《就機器人民事法律規則向歐盟委員會的立法建議[2015/2103(INL)]》(以下簡稱“機器人民事法律規則”),其中最引人注目之處,就是建議對最復雜的自主智能機器人,可以考慮賦予其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承認其為“電子人”(electronic person)。不過,是否承認智能機器人具有法律人格,存在激烈的爭論。
討論智能機器(人)是否可以被賦予法律人格或法律主體的問題,首先需要厘清的是,什么是“法律中的人”?
有權利能力
才能成為法律認可的“人”
為了確定誰可以成為法律中的人,民法學引入了“權利能力”這一概念。權利能力成為法律中的人的“標簽”。簡言之,有權利能力,就是法律中的人;沒有權利能力,就不是法律中的人。
作為近代以來“人的解放”的重要成果,每個自然人(man)生而為人(person),不分年齡、性別、民族、種族、職業等具體情形的不同,都具有權利能力,此為各國國內立法和國際公約所普遍承認。但是,法律中的人(person)與我們通常所理解的“人”,并非同一個概念。為了將這兩者相區分,我們將“法律中的人”用“法律主體”這個概念來替換。
法律中的主體,除了自然人之外,尚有“法人”。我國《民法總則》第57條明確規定,法人具有權利能力。其實,“法人”本來就是“法律中的人”的簡化表達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講,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也是“法人”。但是習慣上,人們將“法人”概念限縮為專門用來指稱除自然人以外的法律中的人,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權利能力的組織。
若是將智能機器(人)定位為電子人(electronic person),即一方面是說,智能機器(人)也是法律中的人(person);另一方面,這種法律中的人既不是自然人(natural person)也不是法人(legal person),而是一種新的類別——電子人。若是智能機器(人)與自然人、法人一樣,可以是法律中的人,也就意味著他們之間必然具有某種共性。
那么,智能機器(人)是在哪些方面與自然人或法人相類似,以至于需要賦予其法律人格或法律主體地位呢?
智能機器(人)
還不具備自然人的心靈能力
法律中的人的“權利能力”,究竟是誰的能力、又是什么樣的能力呢?權利能力是法學對人的理性能力的抽象化和概念化。依現有的哲學,意志、理性均源于人類心靈的能力,正是這種能力使得為人類確立道德法則成為可能。用康德的話說,“可以把純粹理性看成是一種制定法規的能力”。